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蘇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09年6月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47號裁定,以上訴人欲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4656號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債權金額,核定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772元,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與原起訴標的相同,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核定為1,496,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