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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複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被告
大坤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再村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被告
趙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24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2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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