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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

原告
天福天美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婕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被告
李紹華
被告
月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月舍有限公司設在基隆市仁愛路,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之轄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對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而被告李紹華設籍在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且經特殊記事:「遷出國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徵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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