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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03號

請求交付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3號

原告
周衡湘
原告
吳德禮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心甯
被告
環視創富有限公司
被告
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9年6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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