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2號
- 原告
- 黃驛檡
- 被告
- 華邦貴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瑋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緒字第270 號沒收之現金1 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被告係設於「臺北市○○區○○街00號1 樓」,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原告亦同意移轉管轄,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