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8號
- 原告
- 今友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杯
- 原告
-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菁菁
- 原告
- 愛米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中直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曜焜律師
- 被告
-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啟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信託指示書正本用印,並偕同辦理撥付款項事宜等語,惟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書第20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約定條款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8頁),足認兩造間就本件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已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