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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力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金全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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