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1號
- 原告
- 摩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熾敦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源
- 被告
-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佑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係因兩造所訂合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相關約定涉訟,而依系爭契約第9 條約定:「雙方合作期間如有其他問題,應秉誠信協商,協議未果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以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3頁),足證兩造已以文書合意因系爭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