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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
    陳品君

  • 原告
    蔡信雯
  • 被告
    博大環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   告 蔡信雯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被   告 博大環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2 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惟被告博大環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址位於臺南市,被告陳品君之戶籍地則位於新北市泰山區,均非本院之轄區;參以兩造均陳稱希望將本件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76頁)。爰依首開條文規定,依當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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