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9號
- 原告
-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路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劉允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庭儀律師
- 被告
- 綠世界環控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揚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然依兩造所訂「設備/ 材料銷售合約書」第17條,業已約定就該合約所生之紛爭,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594 號卷第7 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