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0號
- 上訴人
- 信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正仁
- 被上訴人
- 延昌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