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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上訴人
被上訴人
王塗發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吳嘉沅
即上訴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高姿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塗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吳嘉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塗發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6,66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7,535元,未據王塗發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王塗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吳嘉沅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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