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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國良
被告
高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
│        │利率(週年利率)│起迄期間    │                      │
├────┼────────┼──────┼───────────┤
│90萬    │3.75%           │108 年12月1 │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 │
│8,114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定儲指數月指標利│止          │,按左列利率10%;逾期 │
│        │率1.09%加碼利率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 │
│        │(週年利率)    │            │利率20%計算           │
│        ├────────┤            │                      │
│        │2.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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