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何文鐘
- 上訴人
- 何珮綺
- 上訴人
- 何品臻
- 上訴人
- 郭素梅
- 被上訴人
-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瑋
- 被上訴人
-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萬7,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1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