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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2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2號

上訴人
黃玉麗
被上訴人
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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