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2號
- 上訴人
- 黃玉麗
- 被上訴人
- 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