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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林妙蓁
  •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 當事人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文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被   告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就起訴之全體承租當事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性,並有調取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卷宗以確認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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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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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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