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7號
- 上訴人
- 車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首志
- 被上訴人
- 賴冠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