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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訴訟代理人
林佑達
被告
憬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霓
被告
陳鼎文

視同被告  劉道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係依清償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之約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且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之爭執而有涉訟時,業已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之約定可參(見司促卷第5 頁)。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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