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3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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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柯富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豐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264 元(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