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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祥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彰
被上訴人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裁定第1 頁主文欄│本件應由林聖彰│本件應由林聖彰│
│第1-2 行          │為被上訴人祥丞│為上訴人祥丞開│
│                  │開發股份有限公│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司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承│
│                  │承受訴訟人並續│受訴訟人並續行│
│                  │行訴訟。      │訴訟。        │
├─────────┼───────┼───────┤
│原裁定第1 頁理由欄│林聖彰已於 110│林聖彰已於 110│
│二第4-5 行        │年5 月6 日提出│年5 月6 日提出│
│                  │書狀為被上訴人│書狀為上訴人祥│
│                  │祥丞開發股份有│丞開發股份有限│
│                  │限公司聲明承受│公司聲明承受訴│
│                  │訴訟          │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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