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晏
- 被告
- 廣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士銘
- 被告
- 劉芷彣
劉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劉鎮國」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鎭國」。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