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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尚晏
被告
廣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士銘
被告
劉芷彣

      劉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劉鎮國」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鎭國」。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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