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 原告
- 力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莉婷
- 被告
- 謝金全
- 訴訟代理人
- 趙澤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