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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訴人
劉枝鑫
被上訴人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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