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 上訴人
- 劉枝鑫
- 被上訴人
-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奇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