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鄭博文
- 當事人鄭裕昇、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鄭裕昇 被 告 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訴訟代理人 鄭力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長春派出所後由原告領取,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8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均尚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吳 婉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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