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惠
- 被上訴人
- 高睿辰000000
高志彥
鄭閔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73,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