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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菊珍

被告
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靜琴
被告
林景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成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0,7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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