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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原告
翁義泰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告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被告
台灣安家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明煥律師,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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