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賀琮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達
- 代理人
- 許沛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證
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5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1 │翠柏新村老人安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賀琮事業有限公司 │22,800元 │NHA2297477│108年5月20日 ││ │中心 張正中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