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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請人
趙兆平即詹玉葉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
├───────────────┼──┼───┤
│95NX0000743-5-- 95NX0000743-5 │ 1  │ 8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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