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趙兆平即詹玉葉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 ├───────────────┼──┼───┤ │95NX0000743-5-- 95NX0000743-5 │ 1 │ 8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