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章修綱
- 代理人
- 金麗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