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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請人
溫明朝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                          │                  │    │        │
├──┼─────────────┼─────────┼──┼────┤
│1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3557-3856│300 │3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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