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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請人
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火土
代理人
陳盈琦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證

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8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1 │兆俞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875元 │AI0693810 │108年5月31日││ │莊惠卿 │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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