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火土
- 代理人
- 陳盈琦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證
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8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1 │兆俞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875元 │AI0693810 │108年5月31日││ │莊惠卿 │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