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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妙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請人
龍昇釀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冠廷
代理人
呂理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龍昇釀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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