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鍾天豪即鍾秉辰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58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 │001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86ND0000061-6 │1000 ││ │公司 │ │ │ ├──┼────────┼────────┼─────┤│002 │同上 │86ND0000062-8 │1000 │├──┼────────┼────────┼─────┤│003 │同上 │86ND0000063-0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