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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8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請人
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傅秋梅
訴訟代理人
林雯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上午9時

5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87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85,765元 │NN3550726 │109年4月16日 ││ │司 李嘉勳 │限公司南港科學園區│ │ │ │ ││ │ │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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