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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0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弘鼎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濱
訴訟代理人
楊涵舒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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