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07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07號
- 聲 請 人
- 弘鼎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宏濱
- 訴訟代理人
- 楊涵舒
-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
-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