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暉
- 訴訟代理人
- 李欣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1 │慶豐商貿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45,000元 │AM8449502 │109年4月30日││ │(負責人:陳鋒銘)│有限公司臺北│限公司 │ │ │ ││ │ │港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