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陳奕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