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1號
- 聲請人
- 泰瑞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昱翰
- 訴訟代理人
- 李旭義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1 │德朋國際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泰瑞斯貿易有限公司 │109,360 元 │UA2678677 │109 年5 月15日││ │陳元龍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