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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好鄰居新鑫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士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雅企室內裝修設計│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好鄰居新鑫清潔有限公│10,710元 │AM4608433 │108年8月6日 ││ │有限公司 陳志人 │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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