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9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非訟代理人 藍亦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郭湧濤死亡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郭湧濤(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於 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郭湧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郭湧濤(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自101 年5 月16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聲請對郭湧濤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郭湧濤自101 年5 月16日經通報失蹤後,處於生死不明狀態,前經本院裁定准對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滿,未據郭湧濤陳報其生存,或知郭湧濤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郭湧濤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三、郭湧濤係19年2 月22日出生,於101 年5 月16日失蹤時,為已滿80歲以上之人,計至104 年5 月16日屆滿3 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