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請人
葉國村
相對人
洪英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O九年二月六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七六一二四)調解成立內容關於:「㈠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一O八年十一,十二月份薪資)。前述金額資方於一O九年二月十七日以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郵局銀行)。」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9年2月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積欠薪資新臺幣49,918元,並應於同年月17日以前匯入伊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新北市政府109年2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76124)、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