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勞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42號原 告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以虹律師 曹孟哲律師 被 告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鎮 訴訟代理人 凃銘緯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郭銘濬律師 陳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前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3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0 年1 月11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