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3號原 告 游淳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捷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1/3 =33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