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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原告
黃義信
法定代理人
黃玉靜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金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珮清
被告
范錦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69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金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5 萬8,368 元本息;第2 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89 萬8,897 元本息,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附帶請求其利息,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5 萬7,2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864 元,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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