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 原告
- 黃義信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靜
- 訴訟代理人
-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金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珮清
- 被告
- 范錦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69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金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5 萬8,368 元本息;第2 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89 萬8,897 元本息,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附帶請求其利息,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5 萬7,2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864 元,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