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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原告
陳天賜
原告
陳林珀妃
原告
陳亞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宜龍
被告
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陳天賜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70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給付原告陳天賜如附表A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第2 至4 項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B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是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C 欄位所示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E 欄位所示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林珀妃、陳亞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附表F 欄位所示金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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