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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林大為

  • 原告
    陳天賜
  • 被告
    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楊宜龍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楊文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5號原   告 陳天賜 陳林珀妃 陳亞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宜龍 被   告 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陳天賜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70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給付原告陳天賜如附表A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第2 至4 項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B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是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C 欄位所示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E 欄位所示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林珀妃、陳亞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附表F 欄位所示金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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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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