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林大為
- 原告陳天賜
- 被告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楊宜龍、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楊文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5號原 告 陳天賜 陳林珀妃 陳亞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宜龍 被 告 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陳天賜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70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給付原告陳天賜如附表A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第2 至4 項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B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是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C 欄位所示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E 欄位所示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林珀妃、陳亞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附表F 欄位所示金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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