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 原告
- 陳天賜
- 原告
- 陳林珀妃
- 原告
- 陳亞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垕君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宜龍
- 被告
- 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陳天賜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70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給付原告陳天賜如附表A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第2 至4 項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B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是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C 欄位所示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E 欄位所示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林珀妃、陳亞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附表F 欄位所示金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