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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蕭清志

  • 原告
    李浩
  • 被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號原   告 李浩 被   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國109年1月2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元,暨自各次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付之法定遲延利息。(三)被告應自109年1月2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4,368元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係於45年12月29日生,則於109 年1月22日遭被告解僱時,年63歲,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1年11月又7日,而原告主張其遭解僱時之每月薪資為7萬元,另雇主每月尚應為其提繳退休金4,368元,故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壹佰柒拾壹萬零肆佰陸拾肆元【計算式:(70,000+4,368)×(12+11+7/30)=1,727,817】;另原告聲明第二、 三項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及提繳退休金部分,與聲明第一項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一項定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柒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裁判陸仟零肆拾貳元(計算 式:18,127×1/3=6,042,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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