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號
- 原告
- 李浩
- 被告
-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國109年1月2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元,暨自各次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付之法定遲延利息。(三)被告應自109年1月2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4,368元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係於45年12月29日生,則於109年1月22日遭被告解僱時,年63歲,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1年11月又7日,而原告主張其遭解僱時之每月薪資為7萬元,另雇主每月尚應為其提繳退休金4,368元,故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壹佰柒拾壹萬零肆佰陸拾肆元【計算式:(70,000+4,368)×(12+11+7/30)=1,727,817】;另原告聲明第二、三項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及提繳退休金部分,與聲明第一項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一項定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柒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裁判陸仟零肆拾貳元(計算式:18,127×1/3=6,042,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