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
- 原告
- 張達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然原告係勞工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120元(計算式:9,360元×1/3=3,12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貳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