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0號
- 原告
- 鄭根球
- 被告
- 好霸憩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春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772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433 元(計算式:4,300 ×1/3 =1,43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