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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告
秦克成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被告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登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前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呂俊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賴冠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94年7 月1 日起之薪資轉帳明細資料。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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